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工作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代码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工作要求,自治区陆续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管理和技术规范 》等文件,并配备了相关设备,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现将组织机构代码 档案工作原则及 制作电子 档案 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 档案工作原则
组织机构代码纸质档 案和电子档案工作要严格 按照国家《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管理和技术规范》(已下发)要求开展工作 。
二、组织机构代码归档范围
机构历次申领、变更、年检、注销代码证书工作中提交的机构设立批准文件、证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等均属于代码档案,都需要归档,永久保存。
三、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制作要求及上报时间
1 、制作电子档案顺序以代码办证时间为准,由近及远,逐步将所有组织机构电子档案制作完成。所有历年的纸质档案,都要按实际真实情况形成电子档案。
2 、电子档案上报时间,每年 2 月和 8 月底之前,各盟市代码工作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及各旗县半年内发生业务的电子档案汇总后,以光盘或其它形式统一上报自治区代码办。
3 、上报电子档案之前应先做好检查工作,如文件颜色、压缩格式、分辨率大小等是否正确,是否有黑边,索引信息是否完整等,检查无误后方可上报。
有关扫描仪设置、国家代码电子档案检查的主要项目、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等编制成表格形式供参考,具体见《附表》。
在代码电子档案扫描工作中,各盟市负责指导各旗县工作。如若出现《附表》外的其他问题,可直接与自治区联系。请各代码工作机构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电子档案工作。
自治区联系人:张琦 电话 0471-6936873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
二 OO 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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