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就严格执行代码数据采集规范提高代码
数据质量采取措施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代码中心)经过一段时间对各省(市)代码管理机构上报的代码数据进行检查,发现一些地方上报的数据中存在着数据不完整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对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的应用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提高组织机构代码数据质量的整体水平,推动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应用,国家代码中心于2002年7月15日下发了(组代管中函[2002]16号)《关于严格执行代码数据采集规范提高代码数据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针对省(市)及下属代码管理机构的代码数据采集和数据上报做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采集数据“是否可公开”项

  各省(市)及下属代码管理机构在代码申请、数据变更、年检、换证等涉及新增和变更代码数据的情况下,必须明确标明代码数据“是否可公开”项标识(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是否可公开”项应作为必录项采集)。数据内容不能公开时,应由提出申请机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于那些尚未注明“是否可以公开” 的数据记录,应在进行年检、换证等操作时补充标注。代码申报表等表格中还没有设置数据“是否可公开”选择项的代码管理机构必须尽快增加此项内容。

  凡使用与国家代码中心推出的代码管理系统异构的代码管理软件的代码管理机构,如果采集数据时已经采集了数据“是否可公开”项数据,应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数据管理部联系,商定解决上报数据时标识数据的转换问题;如果尚未采集数据“是否可公开”项数据,则应立即在系统中增加采集数据“是否可公开”的数据项。

  二、严格采集批准文号或注册数据项

  各省(市)及下属代码管理机构在采集代码数据过程中,必须将申请代码的组织机构的合法批准文号或注册号作为必录内容进行采集。 三、严格执行数据上报规范

  使用与国家代码中心推出的代码管理系统异构的代码管理软件的个别省(市)代码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代码中心规定的代码数据上报内容和格式上报代码数据,上报数据中要求的必录项内容不能空缺。如果需要确认上报数据内容(包括必录项内容)及格式,可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数据管理部联系。

  数据采集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将作为年底省(市)代码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评分。目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使用的代码证申请表格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网站上可以获取。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
20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