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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的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法定职权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公布和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各级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各级局机关有关处(科)室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起草。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其他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机构送法制机构审查。送请审查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会签的形式。
第七条 送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1 、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
2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3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4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第八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与现行政策措施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起草机构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协调一致,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后经局办公室文件审核,局领导签发,由局办公室编发统一的备案文号。区局的备案文号为内质监政备 [ ××× ] ×号。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立即通过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由起草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局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起草机构提供给法制机构的备案材料: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3 份,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 3 份。
第十二条 下级质监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质监部门备案;两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自治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 一 )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两份;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一式两份;
(四)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审查意见一份。
第十四条 上一级质监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五条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的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工作机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废止。制定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在 20 日内向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工作机构反馈处理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由本级接受备案的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接受备案审查的机关应当在每年 3 月 10 日前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文书格式由区局统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报告》文书格式、《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文书格式附后。
信息来源: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