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网址: www.nmgzjj.gov.cn )查阅,也可以在本机关政策法规处(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63 号 6 号楼)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窗口公开两种形式。网址为 WWW.nmgzjj.gov.cn 。公共查阅窗口地点:呼和浩特市文化宫街北口,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本机关还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和制作印刷品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 30 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得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自治区质监局各相关处室;办公地址为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63 号 6 号楼;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 9 : 00 — 11 : 30 , 14 : 30 — 17 : 00 ;受理机构 联系电话:
办 公 室: 6946261 ; 人事教育处: 6944510 ;
计财科技处: 6946411 ; 政策法规处: 6944654 ;
质 量 处: 6944045 ; 监 督 处: 6944177 ;
标准化处: 6610160 ; 计 量 处: 6945051 ;
特种设备处: 6962313 ; 机关党委: 6945310 ;
纪检监察室: 6944298 ; 离 退 办: 6944472 ;
传 真: 6945697 ;
通讯地址 :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63 号 6 号楼;
邮政编码 : 010055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 www.nmgzjj.gov.cn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 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生产许可证、“ 3C ”认证、计量认证、特种设备制造维修安装许可证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 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 6944298 ,传真号码: 6945697 ,通信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63 号 6 号楼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 010055 。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 9 : 00 — 11 : 30 , 14 : 30 — 17 :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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