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区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五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树立质量技术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部门形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建立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
(四)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许可条件、实施主体、审批程序、许可时限、收费标准;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文本;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状态查询、许可结果和有效期等。
(五)获得生产许可证、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和产品名称。
(六)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和修订信息;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志信息。
(七)技术机构检测检验资质项目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八) 投诉举报和实施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
(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
(十)内部管理事务(财务收支、各类专项经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机关管理制度、办公用品配备等)。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质量技术监督有关工作内容和情况。
第五条 特别重要事项的公开要通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行“五公开”制度。即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八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区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务公开责任人,对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从实际出发,做到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可通过政务公开工作栏、办事指南、网络等各种形式公开政务。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评议行风政风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由纪检监察和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处(科)室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