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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制度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区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五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树立质量技术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部门形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建立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

(四)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许可条件、实施主体、审批程序、许可时限、收费标准;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文本;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状态查询、许可结果和有效期等。

(五)获得生产许可证、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和产品名称。

(六)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和修订信息;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志信息。

(七)技术机构检测检验资质项目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八) 投诉举报和实施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

(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

(十)内部管理事务(财务收支、各类专项经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机关管理制度、办公用品配备等)。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质量技术监督有关工作内容和情况。

第五条 特别重要事项的公开要通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行“五公开”制度。即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八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区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务公开责任人,对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从实际出发,做到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可通过政务公开工作栏、办事指南、网络等各种形式公开政务。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评议行风政风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由纪检监察和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处(科)室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