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区局机关各有关处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质检法 [2007]153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组织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成员、所有在岗的执法人员、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查找行政复议工作中的漏洞,深入研究分析案例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步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
二、今后 , 区局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质量评查。评查的重点:一是各有关单位是否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实行首问责任制,扎实推进工作;二是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经费投入等方面是否提供有力保障,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三是行政复议制度是否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是否健全,办案程序是否规范,协调解决机制、监督机制和防范措施是否切实有效。
三、为了全面掌握了解全区质监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现状,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评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并将自查工作总结(包括工作现状、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报区局政策法规处。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今年 10 月份,区局对各有关单位开展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质量评查,评查结果向全区通报。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质检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对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矛盾;法院也要研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做好行政复议、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去年 12 月,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质检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总局成立以来,各级质检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有些领导同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缺乏深入的理解;少数单位不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渠道还不够畅通;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不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比较突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能力还不强,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和不足必须在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针对质检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局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局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
(一)行政复议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加强质检行政复议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维护群众利益的迫切要求,是建设法治质检的迫切要求。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在社会矛盾增多和法制意识增强的宏观大背景下,与质检工作有关的行政争议增加的趋势不可避免。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涉及的法律和业务内容越来越广,办理的难度越来越大。 各级质检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质检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质检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把加强质检行政复议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思考、来开展、来推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 进一步加强 质检行政复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系统内部,为建设法治质检、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 、 畅通复议渠道,提高办案质量
(三)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各级质检部门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要严格执行受案范围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告知解决的途径。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告知制度,对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同时要加大对行政复议不作为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责令受理,督促纠正,并予以通报;责令后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质检部门要坚持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忠于职责、秉公办事,决不准敷衍推诿、私意袒护。对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合理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要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行政效果的统一,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保障和监督质检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完善工作制度,探索机制创新
(五)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办案程序。要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归档等各个环节,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申请登记制度。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汇报、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不提交证据材料的处理、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处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等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汇总统计结果,认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分析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要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的新思路、新方法。改革申请、受理方式,探索电话申请、网上申请受理,拓宽受理渠道。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研究探索简易审理方式,建立快审快结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要积极探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解决行政复议案件的制度和措施,研究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机制。
四、强化法制观念,加强宣传引导
(七)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质检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总局《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学法、懂法、用法、护法、依法办事。要着力加强基层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质检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下大决心、用大力气抓好抓实,促进质检系统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八)各级质检部门要把行政复议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挖掘和整合宣传资源,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坚持不懈,不断拓展行政复议制度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在宣传方式上,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与信访的互动机制,利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契机进行宣传。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宣传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公告栏、宣传栏等多种媒体,以贴近大众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宣传,引导舆论,普及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营造行政复议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基础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九)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力量,稳定行政复议队伍。在人员配备上,要注意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正的同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确保办案经费和必要的办公经费,为行政复议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行政复议人员要善于通过丰富的实践锻炼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不仅要精通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社会转型时期行政争议的发展趋势和特点,通过案件的具体办理,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质检系统每个行政复议人员都要努力做到:热情接待,严谨细致,务实高效,清正廉明,维护行业形象。
(十)各级质检部门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苗头,为领导部门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的信息。要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内容,通过对工作中新问题、新情况的分析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和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围绕工作实际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理论研究。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执法责任
(十一)各级质检部门要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质检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加以推进。各级质检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经常听取有关工作汇报,认真签署有关法律文书。上级质检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研究有关法律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拓宽监督形式,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二)各级质检部门要将行政复议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把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行政复议质量是否过硬、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要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建立行政执法奖惩与责任机制。要坚持通过案例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分析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跟踪反馈,督促整改。同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将事后监督与事前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