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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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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质监系统

信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内质监政发 [2007]28 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建立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局是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用信息单位之一。按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将全区质监系统信用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报送的信用信息

(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报送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

具体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赋码日期、年检结果、年检日期、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二)工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信息

报送部门:区局质量处、监督处

具体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获得许可证时间、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变更(撤消、注销)情况、许可变更(撤消、注销)原因。

(三)奖励信息

报送部门:区局质量处、监督处

1 、国家质量管理奖

具体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授予时间、有效期、产品名称及品种、注册商标名称。

2 、中国名牌产品

具体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授予时间、有效期、产品名称及品种、注册商标名称。

3 、国家免检产品

具体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授予时间、有效期、产品名称及品种、注册商标名称。

4 、自治区名牌产品

具体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授予时间、有效期、产品名称及品种、注册商标名称。

(四)处罚信息( 1 万元以上案件)

报送部门:区局监督处、各盟市局

具体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决定文书号、处罚机构名称、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原因、处罚执行情况、是否行政复议、复议结果。

二、报送信用信息的基本要求

(一)区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质监系统信用信息工作,区局质量处、监督处负责将各盟市局归口报送的信用信息经整理汇总后报自治区标准化院,自治区标准化院负责这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汇总上报。各盟市局要明确办事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将名单统一报区局政策法规处。

(二)征集首批信息的时段: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工业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信息、奖励信息没有时段要求;处罚信息从 2003 年 1 月 1 日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

(三)首批信息的报送截止日期暂定为 2007 年第一季度末,以后按月更新。当月报送上月新生成的内容,报送时间为 5 日至 10 日。

(四)电子信息的报送格式:文字为 .doc 、图片为 .jpg 、表格为 .xls 。

(五)报送方式:各有关部门要定期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报送,接收的电子邮件分别为:

政策法规处: nmzhmh@163.com

质 量 处 : ym_zlc @ vip.163.com

监 督 处: jjjjsp @ sina.com

自治区标准化院: zjjxyxxbs @ 163.com

三、认真清理历史数据,严格数据标准规范

信用信息历史数据的清理非常重要,直接涉及到企业的信誉问题。各有关部门在信用信息的清理、归集和报送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报送的处罚信息一定要严格把握界限,分析原因时要客观、准确,不能夸大其辞、添枝加叶,要反映真实情况;

二是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地报送信息,对所报送的信息出现变化、更新,必须随时补正;

三是要依法归集、报送、传输信用信息,防止非法查询或披露信用信息,确保数据安全,维护被征信用信息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