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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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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网站信息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使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网站(以下简称质监网站)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适时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质监网站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门户网站,是政府综合门户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网上宣传、网上服务、网上办公等项任务。

第四条 质监网站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办,全系统各单位配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具体承办。

第五条 自治区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上网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质监网站这一重要传媒和办公工具,做好自身的宣传和展示,积极开展信息上网和网上办公工作。

第七条 质监网是在互联网上运行,其影响达全球范围,因此对网站必须实施严格管理。网上登载的信息,必须遵守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不得有违法违规内容。

第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中国质量报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各部门网站所登载的质检动态、信息、通知、通告等,可直接由网站进行转载,转载时必须标明出处。

第九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区局机关各处室上网信息需经本单位(处室)领导签字同意,送区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方可上网。

第十条 各盟市的工作动态、领导言论、办事程序经盟市局领导把关后,可直接送网站登载。

第十一条 区局编辑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简报》、《信息专递》中的内容,须经局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登载。

第十二条 区局的监督抽查结果和执法打假案件须经监督处呈报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上网登载。

第十三条 对事关全区、全局重大、重要、敏感的信息上网,必须经区局法规处呈报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能上网。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上网工作,要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选派一名责任感强、熟悉业务、有较强文字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信息员,主管领导和信息员名单须分别报区局法规处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备案。信息员负责上网信息和内容更新文字的编写整理,并制成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信息上网工作,对接到的上网信息要认真把握网上信息的时效性,在两个工作日内登录入网,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要做好各部门各单位上网信息的统计工作,并实施季报和年报制度。每季度将上网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书面报区局分管局长和政策法规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当事部门或当事人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追究,并承担其全部后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