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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六年三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促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保证新闻宣传工作统一协调,增强新闻宣传的导向性和时效性,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工作是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质监领导应重视新闻宣传工作,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必备条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对外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涉密的重大政策调整、重大质检动态、可能影响对外经贸关系的重大事件等敏感消息,不得擅自在媒体上公开宣传。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责与机构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质量技术监督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法律法规、公告的宣传报道;

三、大力宣传质量技术监督知识,宣传质量技术监督在提高产品质量、打假治劣、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新举措,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新成果、新技术;

四、组织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发布工作;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安排;

五、组织汇编、制作反映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影视、声像、图片和文字宣传品;

六、组织有关反映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情况的展览活动等;

七、培训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工作骨干;

八、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网站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局)的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

各直属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宣传工作主管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的重大宣传活动应向区局请示、汇报。

区局工作信息、简报由区局办公室负责。

区局信息中心负责上网信息的技术工作。

 

第三章 新闻宣传计划的制定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应围绕质量技术监督中心工作确定新闻宣传重点。

第七条 区局政策法规处拟定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区局工作部署和各自工作特点拟定本单位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临时的重大活动或事件需进行宣传报道的提前报区局政策法规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宣传工作通讯员管理

第八条 健全通讯网络,加强通讯员管理。区局各业务处室、各直属单位应指定人员作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报道通讯员,通讯员名单报区局政策法规处备案。通讯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撰写稿件和提供信息;

二、对专项活动及典型案例进行采访,提供有价值的新闻素材;

三、及时将各类信息发送区局政策法规处和办公室。

第九条 区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宣传工作人员和宣传报道通讯员的培训工作。宣传报道通讯员的业绩应列入本单位对其考核的内容,对成绩突出者各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章 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闻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正面宣传为主,批评、曝光为辅的原则。凡涉及重大问题的稿件须经负责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批;凡属公开曝光的稿件,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商有关业务机构核准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以局名义组织的宣传报道活动,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日常的新闻宣传各业务机构要与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互相配合,积极向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提供业务信息或新闻素材,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新闻媒体组织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业务工作的对口宣传工作,由业务机构组织实施,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配合。

第十四条 需要组织新闻单位进行采访报道的重大业务活动,活动主办业务机构应在活动举办前三日将宣传材料送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在接到宣传材料后,进行审核把关;并联系有关新闻媒体,确定宣传报道的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业务活动中需要约请新闻记者进行现场采访报道的,应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统一约请。

第十六条 对于突发性重大事件,在无法与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可由局业务机构报经局领导同意,及时通报新闻单位,协助组织采访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记者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采访,须与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事先约定;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商相关业务机构同意后,统一安排采访活动。

第十八条 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许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任何形式(包括声像、图片、文字、文件等)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指敏感性消息的资料。第十九条 涉外新闻宣传工作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新闻发布制度

第二十条 区局和各盟市局应当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新闻发布形式,可根据需要,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新闻公报及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等形式。区局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发布工作,由区局政策法规处按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局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受区局委托,代表区局就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任务、活动和重大事件等,对外发布新闻或消息。

各直属单位可根据各自新闻发布制度的规定确定新闻发言人。第二十二条 区局各业务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需组织新闻发布会的,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载明新闻发布会的目的、理由、内容、时间、地点、人数与区局政策法规处协商后,报分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批准,由区局政策法规处向自治区外宣办(政府新闻办)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文字稿件及有关背景材料,由发布新闻的业务机构组织编印。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七章 网络新闻宣传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网站是宣传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窗口,实现政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共享信息资源的新的工作平台。各单位可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址: www.nmgzjj.gov.cn )上发布工作信息。区局政策法规处和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负责对上网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局系统各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网站发布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网络内容管理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网站信息管理办法》,不得发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发布的内容,不得转发其他互联网站发布的未经核实的内容,不得设立面向社会的开放式的电子公告牌系统( BBS )。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区局和各直属单位对在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宣传工作任务、计划的落实情况,各直属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在每年的 12 月 15 日前 将全年宣传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局政策法规处和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 年 4 月 15 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