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推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根据所承担的执法职责,依照本办法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工作依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级局对下级局进行评议考核,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其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直属机构和盟市局进行评议考核,并对旗县(区)局的评议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评。盟市局负责对其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直属机构和旗县(区)局进行评议考核,并写出评议考核报告,报自治区局。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盟市局组织的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在当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自治区局组织的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在当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局统一领导,由自治区局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具体实施,并成立评议考核小组。各盟市局按照本制度,做好辖区内评议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行政执法权限法定性;适用执法依据的规范性;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行政执法监督措施落实情况;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备案情况等。具体评分按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表)进行。评分采取百分制。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从职业道德、履行职责(工作数量、质量,工作能力,对工作的贡献等表现)、执法形象、工作纪律等方面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考核标准。

    第六条 评议考核的方法。自治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评议考核先由各单位自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局评议考核小组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各单位进行评定,评议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局评议考核小组,上级局评议考核小组对评议考核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自治区局组织的抽查复评,抽查每个盟市局的 2 — 4 个旗县(区)局,抽查每个盟市局2—4名行政执法人员。盟市局组织的抽查复评,可抽查每个旗县(区)局 3 — 5 名行政执法人员。被抽查的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原评结果与复评结果相差二个等次及以上的,原评结果无效,对抽查复评中出现原评结果无效的盟市,该盟市所属旗县(区)局全部参加复评。被抽查复评的执法人员出现原评结果无效的,被抽查的盟市局执法人员或旗县(区)局的执法人员全部参加复评。其他情况下,复评与原评结果不一致以复评结果为准。

    评议考核采取实地考评,案卷抽查,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测评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听取行政相对人反映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评议考核方法。

    第七条 评议考核的案卷按照“现场处罚决定书”或“立案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随机抽取,每个被考评单位抽取现场处罚案卷 5 — 10 个,立案处罚案卷 10 — 20 个(含行政复议案卷 ),对不提供案卷或弄虚作假的案卷每案扣除全部分值。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考评结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评总分达到 90 分以上的为突出单位;总分达到 80 分至 89 分的为行政执法比较突出单位;总分达到 60 分至 79 分的为行政执法一般单位;总分在 60 分以下的为行政执法较差单位。

    对行政执法突出单位的评定,自治区局组织的评议考核,由自治区评议考核小组评定,报自治区局领导批准后确认。盟市局组织的评议考核,由自治区局进行复评,复评通过后报自治区局领导批准后确认。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按考核内容、考核标准、执法责任等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评议考核结果确定当年行政执法人员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和行政执法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评议考核结果为行政执法突出单位,由自治区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牌匾和证书,并通报表扬。

   评议考核成绩为优秀的执法人员,各单位应给予奖励。对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优秀执法人员,自治区局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评议考核为行政执法一般的单位或合格的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评议考核为行政执法较差的单位,由评议考核单位发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较差单位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议考核或者年度评议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执法人员,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报自治区局,注销持证人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待岗分配。并对评议考核不合格执法人员,属违法执法、不当执法的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局统一向全区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