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