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 [2001]1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 2 项 2 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 61 项 118 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 00 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 、热能表:热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