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有关质检机构:
现将《 2007 年第二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局、有关质检机构要认真履行从源头抓质量工作职责,切实把本季度监督抽查工作做好。
(一)本次监督抽查稀土及其氧化物、聚氯乙烯树脂、浮法玻璃、塑料食品包装袋使用自治区局本次下发的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各有关单位邮箱);其他产品使用自治区局此前下发的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方案),如有变化报自治区局监督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使用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复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必备内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质量问题反馈表》。文书格式及文书使用说明已发到各盟市局及自治区级质检机构,请使用单位自行印制。
(三)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检验费由自治区局根据计划完成情况拨付。
二、各承检机构要认真组织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学习有关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认真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监督抽查统一文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企业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复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复查抽样单》及工作证等有效证件;自治区级质检机构要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盟市局提供上述文书和证件。
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最快方式发至被检企业,同时抄送其所在地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企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后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如要求复检,应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局处理,盟市局及各质检机构不得擅自处理复检工作。 15 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四、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办法》进行,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每家单独立案,案卷存档备查。
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自治区局批准,各盟市局、各质检机构不得擅自安排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
六、阿盟的食品类检验由乌海市质计所承担。阿盟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抽样工作。乌海市局在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中要单独阐述承担阿盟地区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其质量状况。
七、上报材料及要求。抽查结果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前 报送自治区局监督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材料主要包括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汇总表、质量分析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 2 、附件 3 ),未完成任务情况说明,均以书面形式上报。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前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和信息。
九、本次监督抽查在包头市实行抽检分离试点。包头市局和包头市质计所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好对参与抽样行政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正确抽样、正确使用文书。包头市局要结合实际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抽样管理制度,努力做好抽检分离试点工作。抽检分离试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于 6 月 15 日前 报区局监督处。
十、煤炭产品抽样时要确认企业的煤质报告单、供货合同等质量判定依据,以便检验结果的判定。煤炭产品监督抽查必须做出结论判定,否则不计入完成任务批次。
附件: 1. 2007 年第二季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2 .内蒙古自治区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汇总表
3 .内蒙古自治区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书写提纲
4.2007 年 2 季度自治区监督抽查质量合格、不合格、拒检企业名单
二 OO 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