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加强协调。要建立并完善政务信息机构工作制度和信息网络。要配备较高素质的信息工作人员,加强对信息员的培训,为政务信息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局办公室负责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质检总局报送本系统工作重要信息,并协调和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各直属单位的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和对所属单位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务信息工作的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信息调研,及时向本级领导和上一级领导机关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及时报送信息,所报信息必须有使用价值,以反映问题为主;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应配备兼职信息员,并报自治区局办公室备案。从事信息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掌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八条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发上报的信息载体,应冠以属地地域名。
第九条 自治区局办公室负责编发的政务信息刊物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要情专报》:主要用于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反映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保密性较强、发送范围较小的重要情况。发送范围仅限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专递》:主要用于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反映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有一定参考意义和信息价值的情况。发送范围为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同时酌情发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简报》:主要用于向区局所属单位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动态、经验交流等。发送范围为本系统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第十条 区局各直属单位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供信息稿件。各单位提供的信息搞件应有分管领导核签后,上报区局办公室。
第十一条 自治区局对各直属单位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信息来源: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