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督查工作业务,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办公部门督查抓落实工作的职能作用,推动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总局重大决策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工作部署、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区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局机关各处室。
二、考评内容
1 .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2 .自治区局领导批示交办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3 .自治区局重要工作安排部署落实的反馈情况。
三、考评办法
1 .围绕自治区局重要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和发展的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每开展一次计 30 分。自治区局领导在督查报告上作出肯定性批示的加计 40 分;督查结果得到自治区局领导重视,以文件形式印发或上报的,每件加计 50 分;被区局上报后,得到上级领导肯定批示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的,加计 60 分。
2 .自治区局领导批示件,每办理一件计 20 分(指有交办通知单和办理结果报告的承办件)。区局领导在办理结果上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记 30 分;未按交办要求时限上报办理结果,也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每件减 20 分;办理报告不实,反映情况虚假或未按领导批示意图认真落实的,每件减 30 分。
3 .对年办结率达到 95 %的,每年加计 100 分,每少一个百分点减 5 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计 5 分。
四、表彰奖励
自治区局根据考评计分情况,每年对盟市局前 6 名、直属事业单位前 3 名、局机关各处室前 5 名作为全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五、报送方式
所有督查事项都以《督查专报》的形式上报。《督查专报》的印制格式参照区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专报》。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 00 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