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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有关厅、局,中、区直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 内政办字 (2001)348) 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评分标准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 : 名牌产品 评审细则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 内政办字 [2001]348 号 ) 精神,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评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是在对国内外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授予在产品质量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 " 和“优中选优 " 的原则,根据内蒙古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工作不向企业收费。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新申报,重新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评审机构为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
第七条 名牌产品评审办公室由自治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中介组织及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修改名牌产品评审标准及实施指南、聘请评审人员、组织评审、提出评审结论和授奖预选名单。
第三章 评审人员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 .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3 .具有五年以上的行业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4 .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评分标准突出企业规模及效益、市场信誉、产品开发设计、市场占有及售后服务、产品实物质量,生产技术装备,企业管理等方面,同时也注重企业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十条 为保证不同行业企业评审的一致性,制订统一、通用的内蒙古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评分标准。必要时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分别制订评分标准实施指南。
第五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处于领先地位;
2 .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占有率高,产销率达 98 %以上;分等产品质量达到优等品或一等品水平,并取得确认证书的产品;
3 .技术性能先进、附加值高、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具有良好的发展潜能,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居自治区同行业前列;
4 .产品有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消费者所熟知;
5 .能及时为消费 ( 用户 ) 者提供售前、售后服务,顾客满意率达 95 %以上;
6 .企业依据 IS09000 系列标准,有健全质量检测手段,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认证证书;
7 .企业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 如环保、卫生 ) ,近 2 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8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很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9 .近三年国家、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合格,出口产出品无退货、索赔等质量事故;
10 .企业具有健全和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申报表》,将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对申报企业的初审评价意见,报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用户评价。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须由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机构,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申报企业进行第三方的用户意见调查,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现场审核。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产品是否符合评审标准;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及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等,形成现场评核报告。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评分标准结合用户评价及现场审查结果等证实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后,提出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审定。由审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全体人员会议,听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审工作的报告,解答委员提出的问题,并由各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确定获奖产品预选名单。
第十七条 公示。由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将获奖产品预选名单公示刊登在《内蒙古日报》 ( 或其它媒体 ) 上,再次征求广大消费者意见,公示时限为一个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一经核实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 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获奖产品预选名单,由内蒙古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在《内蒙古日报》或其它媒体刊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内蒙古名牌产品 " 名单。
第七章 获奖企业的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新目标,对产品质量不断改进提高,持续生产出高质量、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每年必须按规定如实向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企业年报表》。
第二十一条 获奖产品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有效期满并重新申报企业的材料、历年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等证实性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按评审程序实施用户评价。对在三年内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并始终保持国内、用户满意的产品,经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上报自治区政府给予再次授奖。对未获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未提出重新申报,上报自治区政府取消内蒙古名牌产品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1 .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2 .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3 .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经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后,报经审定委员会根据其严重程度对获奖企业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内蒙古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或组织结构、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 " 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评审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企业要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反馈至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企业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至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对获奖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内蒙古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奖牌和证书,并在全区性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宣传、广告及产品包装上使用内蒙古名牌产品 ( 产品质量奖 ) 标志 ( 标志管理办法另发 ) 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内蒙古名牌产品评分标准 ( 工业类 )
1 .企业规模及效益 (240 分 )
1 . 1 产品销售收入 (80 分 )
评审要求:产品销售收入 1 亿元及以上,得满分,每递减 3000 万元,扣 20 分,扣完为止。
1 . 2 实现利税 (80 分 )
评审要求:年实现利税 l000 万元及以上,得满分,每递减 300 万元,扣 20 分,扣完为止。
1 . 3 主要经济指标 (80 分 )
评审要求:查阅有关资料,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得满分,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得 60 分,居区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得 40 分,居区内同行业前列得 20 分。
2 .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及售后服务 (280 分 )
2 . 1 市场信誉 (80 分 )
评审要求:查阅用户评价、反馈及有关资料,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享有很高的信誉,用户反映很好得满分,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的信誉,用户反映良好得 60 分,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好的信誉,用户反映好得 40 分,在国内外市场享有一定的信誉,用户反映较好得 20 分。
2 . 2 市场占有率 (80 分 )
评审要求:查阅有关资料,产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达到 20 %及以上,或年出口创汇 800 万美元以上得满分,国内外市场占有率每递减 10 %,或年出口创汇每递减 300 万美元扣 20 分。
2 . 3 产品销售率 (60 分 )
评审要求:查阅有关资料,产品销售率达到 99 %以上得满分,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20 分。
2 . 4 产品售后服务 (60 分 )
评审要求:查阅有关规章制度及原始记录,有售后服务机构 ( 含有专人负责 ) 且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转得满分,没有机构扣 20 分,有制度没有运行扣 20 分,有关原始记录较齐全,但没有健全的制度扣 20 分。如若企业通过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并通过利用售后服务信息改进工艺提高效率,产生效益,另加 20 分。
3 .产品实物质量 (140 分 )
3 . 1 产品标准 (70 分 )
评审要求: (1) 产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采标标志证书,或产品取得自治区颁发的优等品证书,得满分; (2)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采标标志证书或产品取得自治区颁发的一等品证书,得 50 分; (3) 企业依据标准组织生产得 40 分。
3 . 2 产品实物质量 (70 分 )
评审要求:查阅近 2 年省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产品实物质量抽查达到 3 . 1 中 (1) 标准要求,得满分;产品实物质量经监督抽查达到 3 . 1 中 (2) 标准要求,得 50 分;产品实物质量经监督抽查达到 3 . 1 中 (3) 标准要求,得 40 分。产品实物质量经监督抽查达不到 3 . 1 中 (3) 标准要求,零分。
4 .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140 分 )
4 . 1 生产设备 (80 分 )
评审要求:生产设备属国际先进水平,得满分;生产设备属国内先进水平,得 60 分,生产设备属区内先进水平得 40 分;生产设备属一般水平得 20 分。
4 . 2 工艺技术水平 (60 分 )
评审要求:工艺技术属国际先进水平,得满分;工艺技术属国内先进水平,得 60 分,工艺技术属区内先进水平得 40 分;工艺技术属一般水平得 20 分。
5 .企业管理水平 (200 分 )
5 . 1 质量管理机构 (60 分 ) 有质量管理机构得满分;无机构有专人得 40 分,无机构无专人不得分。
5 . 2 质量管理体系 (80 分 )
评审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已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得满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正在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得 60 分;企业有一定的管理基础,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实施得 40 分。
5 . 3 计量检测体系 (60 分 )
评审要求: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可证书得满分。有计量检测部门,具有计量保证能力的得 4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