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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进一步做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1984 年 4 月 7 日 国务院发布)、《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 2002 年第 27 号令 )( 见附件一 ) 和《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质检质 [2003]246 号) ( 见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防伪技术产品对产品质量诚信的促进作用,保护我区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信誉,规范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人员执法行为,提高防伪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引导防伪行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和消费者营造诚信的销售市场和安全可靠的购物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据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真正担负起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责任,切实履行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职责。
    内蒙古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科学技术处。
    二、落实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一)严格执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的一项措施,也是国家实行市场准入、淘汰劣质产品生产企业的一种手段。防伪行业是从源头确保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合法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特殊行业,是以技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领域。针对当前出现的由于利益驱动,防伪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部分防伪技术产品不防伪,防伪市场出现散、乱、差的问题,切实加强防伪技术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严明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势在必行,十分必要。
    (二)认真落实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制度。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是为维护使用者和异地推广者合法权益并规范其行为的一项制度。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包括防伪技术产品使用的备案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 ( 含代理机构 ) 的备案,前者针对的是直接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单位,后者针对的是生产企业的推广机构。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由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核准,上报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或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的推广代理机构在异地设立推广机构 ( 含代理机构 ) ,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
    外省区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我区推广或设立机构未进行备案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敦促其到自治区防伪办办理备案手续。凡未在我区办理防伪技术产品备案的,不允许其推广机构在我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按照国家防伪办规定,暂未办理防伪生产许可证的防伪产品生产企业,可用国家颁发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见附件三)临时替代。
    此外,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防伪技术产品注册登记管理、防伪技术评审和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管理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政策指导,加大监管力度
    
(一)营造学习氛围,大力开展宣教活动。 要把学习贯彻《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大防伪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使防伪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管水平。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和执法能力,提高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水平,提高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办事效率和工作效能,在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规范防伪市场,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为保证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促进获证企业不断保持和提高防伪技术产品质量,杜绝无证、失效产品生产和销售,保护国家和使用者、消费者及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发证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监督抽查、无证查处、失效管理等项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法活动。 防伪技术产品备案登记工作于 2007 年 3 月 1 日 开始,截止 2007 年 6 月 30 日 结束。对符合备案条件和未按要求及时备案的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及推广机构名单,将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及时做好所辖行政区域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及推广机构备案登记的通报工作。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和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及推广机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罚则”条款中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及时向自治区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上报查处情况。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落实“从源头上抓质量”的工作要求,不断健全 “ 打防结合 ” 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域打假责任制,提高对假冒伪劣产品“早发现、早查处、早控制”的处置能力,切实履行好依法对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能。

附件: 1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2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 、(1)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2)防伪技术评审证书(副本)
           (3)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表    防伪技术产品完成单位情况表

内蒙古自治区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七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