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质监计发 [2008]169 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 [2008]341 号 )转发给你们。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现有房屋建筑开展一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应采取除险加固等补救措施;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抗震设防标准。

    各单位自查和落实情况,务于 2008 年 7 月 31 日前 报送区局计财科技处。

 

 

二 〇〇 八年六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财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电

 

等级 加 急 签                 批盖章 刘卓志

内政办发电 [2008]341 号 内蒙机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2008 年5 月12 日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8.0 级特大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特别是学校、医院、民房等建筑设施大量坍塌,社会反响强烈。我区地域辽阔,地质构造复杂,中强地震发震频率较高,近年来连续发生多次 5.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抗震设防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2004 年内蒙古地震局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旗县 ( 市、区 ) 执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 内震发 [2004]40 号 ) 要求,根据各行业部门的抗震设防相应标准对全区未列入抗震设防区的旗县 ( 市、区 ) 按地震动参数峰值加速度 0 . 059( 地震基本烈度六度 ) 进行设防。

    二、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重大建设工程、易发生次生灾害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级地震部门要与建设部门紧密配合,继续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电力、交通、铁路、水利、建设等部门和单位要对电厂、变电站、高等级公路、大中型桥涵、大中型水库、大型通讯枢纽、超高限建设工程在初可研选址论证时,及时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已建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把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作为抗震防灾的重点,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把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好抓实。继续加强对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要把超限高层的抗震设防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把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施工、质量监督、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各个环节,切实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

    五、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医院、农村、牧区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和水库、电站等重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检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应采取除险加固等补救措施;对正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及生命线工程的施工设计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在原设防基础上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凡新建学校、医院和重要建筑要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科学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六、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07]1 号 ) 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实施民居安全工程,为农村牧区民居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引导鼓励农村牧区建设抗震性能好的房屋。对处于山区的建筑物,要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尤其是新建工程,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

    七、切实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普及地震知识和防震抗震知识工作力度,教育部门要将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列入学校的辅助教学内容,切实加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力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进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于 2008 年 9 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送内蒙古地震局,由内蒙古地震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 〇〇 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抗震设防△ 管理 通知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8 年6 月11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