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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008年年检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现将 2008 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所有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机构,均需到颁发代码证书的部门办理代码证书年检。

    二、年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

    2 、机关单位提交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批准成立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 、单位公章(公章与相应的证件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4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罚则

    凡逾期未按期年检的组织机构,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