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恢复实施《焦度计》和《验光机》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质检量函 [2007]37 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恢复实施《焦度计》和《验光机》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质检量函 [2007]37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严格按规程遵照执行。
二 〇〇 七年十一月十九 日
附件:关于恢复实施《焦度计》和《验光机》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