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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质监监函 [2007]145 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白酒企业核发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推进白酒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质检食监函 [2007]71 号)转发你们,各地除严格按文件加强监管外,还应安排实施好本地白酒生产企业换发许可证工作。目前我区白酒企业换证工作进展较慢,各地质监部门应督促白酒生产企业在确保满足换证条件的前提下,尽快申请换证。对于不提出换证申请及企业条件还达不到换证要求的,换证工作截止期后将依法无证查处,责任由企业自负。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白酒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 OO 七年七月五日)

  自 2006 年 10 月起,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已全面展开,一些白酒企业已完成换证工作,但是,由于尚未到期换证的企业较多,刚刚完成换证的企业无法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标志,白酒许可证监管工作受到了影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 [2006]428 号),进一步推进白酒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规范白酒标识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白酒企业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 6 个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证书到期后未完成换证的,不得生产销售白酒。

  二、白酒换证工作于 2008 年底完成,白酒企业的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超过 2009 年 1 月 1 日 的,也应当在 2008 年底完成换证,换证过程,应简化手续。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白酒企业必须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

  三、已完成换证的白酒企业,自批准换证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超过 2009 年 1 月 1 日 ),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在此期间未完成标签更换的,暂不以无证、假冒证书、标志进行查处。

  四、违反本通知二、三条规定,超期未加贴生产许可证标志或继续使用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按无证生产或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予以处理。

  请各地质检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白酒企业,认真组织宣传,帮助白酒企业控制旧标签印刷量,避免经济损失。

 

                                                    信息来源: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