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 [2007]563 号)文件精神 , 为确保资产核实工作的顺利进行 ,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和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申报时间
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确认材料,于 2007 年 7 月 22 日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内财资 [2007]456 号)的有关规定,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财科技处审核批复。
二、申报范围
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有损益申报的质监系统行政事业单位。
三、申报材料
资产损益申报材料由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审核汇总,并形成本单位的《资产核实报告》。《资产核实报告》以各直属单位的正式文件申报,其内容包括:
1 、简要说明资产清查各项工作的组织情况。
2 、详细说明资产清查所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盘盈和资产挂账数额,本次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盘盈总额,其中数额较大的事项,要逐项附注说明损失发生的时间、原因和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方式
纳入自治区财政厅专项审计范围的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损益情况,上报《资产核实报告》,有关证明材料由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随同审计报告一同上报。对不按规定的时限报关《资产核实报告》的单位,将不予审核批复资产清查结果与资产损益。
五、加强领导
各单位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核实申报工作,实事求是,不得迟报、漏报有关材料,确保按期完成资产清查任务。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