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我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 [2006]413 号) , 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内蒙古自治区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 2006 年第 136 号),建筑外窗产品类别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和眼镜产品类别中的验配眼镜 4 种产品由省级负责发证。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 起 ,办理上述 4 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此前已获证的企业 , 原证书继续有效 , 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实施方案》办理换证手续。今后新纳入省级发证的产品,均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 .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06 年第 1 36 号公告)
2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 [2006]413 号)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内蒙古自治区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区的省级发证工作,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 》(国质检监 [2006]413 号)等规定,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安排
我区的省级发证工作由自治区质监局统一管理。许可审批权在自治区质监局,有关工作环节依法委托各盟市质监局办理。各盟市质监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质监局有关规定和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将被委托事项再次进行委托。
二、工作职责
(一) 自治区质监局 职责
1. 负责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批准、发证工作。
2. 负责审查、考核 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3. 公告由自治区许可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4. 建立自治区许可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
5. 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内 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 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内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
7. 负责自治区内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
8. 受理 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
(二)盟市 质监 局职责
1 、负责辖区内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汇总、上报等工作。
2 、公开省级发证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联系电话及企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范本等。
3 、建立发证企业档案和工作档案。
4 、负责对辖区内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发证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5 、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工作。
6 、组织对辖区内无证企业和无证产品的查处。
7 、受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投诉、争议和纠纷等。
(三)旗(县、区)质监局职责
1 、负责辖区内企业的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和组织申报工作。
2 、协助盟市质监局做好企业审查的有关工作。
3 、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
4 、负责辖区内无证企业和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四) 自治区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职责
1. 负责接收盟市质监局上报的审核汇总材料,并对其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
2. 协助自治区质监局做好证获证企业的公告、档案建立和有关统计工作。并按国质检监( 2006 ) 413 号文附件要求,于每月 5 日前向全国 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信息。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企业可到所在旗(县、区)质监局领取相应的申请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表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附表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附表 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附表 5 ),并按要求填写,附齐有关附件。企业申报发证申请时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填写《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承诺书》(附 6 表)。
企业持 申请 材料(包括相应《申请书》纸介质文本和电子版及有关附件), 到盟市 质监 局办理申请手续。
(二)受理
盟市 质监 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实施细则》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受理,并于当场或 5 日内向企业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附 表 7) ;对需要补正的,要于当场或 5 日内签发《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附 表 8) ,一次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按要求补正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于当场或 5 日内签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附 表 9) 。
对企业的变更、补领、更正申请,盟市 质监 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报自治区 质监 局。
对企业的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盟市 质监 局应在 5 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盟市 质监 局应于每年 1 月 5 日前汇总并填写委托加工企业情况汇总表(附表 17 )报自治区 质监 局。
(三)现场核查
盟市 质监 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25 日内完成对企业 生产条件的现场核 查和产品抽、封样工作。核查工作要执行核查前审查员会议制度、核查中观察员制度和核查后审查组长汇报制度。
1 、盟市 质监 局统一制定核查计划(附 表 10 )并组织审查组,于核查开始 5 日前通知被核查企业和所在旗(县、区) 质监 局,同时报自治区 质监 局备案。
2 、审查组由 2-3 名审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核查人员从注册审查员中选定。审查组长任职资格条件: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完成 6 次以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现场核查。
3 、观察员由旗(县、区) 质监 局派出,负责监督核查工作,但不得干预核查工作。观察员要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观察报告》(附 表 11 )报盟市 质监 局。对观察员发现的重大问题,盟市 质监 局要及时报自治区 质监 局。核查过程中,区局随时派出督查组督导核查工作。
4 、现场核查程序 : ①召开首次会议;②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③召开核查组内部会议;④对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产品抽封样;⑤召开末次会议。审查组到达企业后,应先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核查工作规范执行情况反馈表》(附 表 12 )交被核查企业, 由企业如实填写,并于核查工作结束后三日内直接寄送盟市 质监 局。
5 、审查组 不得随意改变核查程序和增减核查项目 。核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场作出核查结论并告知企业。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认真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合格企业问题反馈表》 (附 表 13 )交旗(县、区) 质监 局,由旗(县、区) 质监 局督促其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四)产品检验
对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进行现场抽、封样品。企业应于 7 日内将样品送检验机构,并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企业应在国家批准的发证检验机构中自愿选择送检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暗示企业将样品送某一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五)审核汇总
对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检验均合格的企业,盟市 质监 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 质监 局。
对生产条件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盟市 质监 局要填写《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附 表 14 )及时报自治区 质监 局。
(六)审批决定
1 、对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检验均合格的企业,自治区 质监 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于 10 日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证书由盟市 质监 局发至企业。
2 、对生产条件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 质监 局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检验机构对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以上规定的期限。
(七)公布
自治区 质监 局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发证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发证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份,均加盖企业公章;
3 、实施 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迁址
1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2 份 ;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份 ,均加盖企业公章;
3 、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 、迁址的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三)增项
1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2 份 ;
2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 、增项的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四)名称变更
1 、企业名称变更
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书》 2 份;
②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份 ,均加盖企业公章;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④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书》 2 份 ;
②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份 ,均加盖企业公章;
③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④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明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五)补领证书
1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补领申请书》 2 份;
2 、企业遗失声明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自治区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上应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份,均加盖企业公章;
4 、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无法辨认的,可按 1 至 3 项的要求办理。
(六)更正证书
1 、企业名称有误
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更正登记表》 2 份;
②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件 2 份,均加盖企业公章;
③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 、产品名称有误
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更正登记表》 2 份;
②需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
(七)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
1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各 2 份;
2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2 份,均加盖各自的公章;
3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 2 份;
4 、其他
①企业法人在其登记的工商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的应属设立分支机构,按 1 至 3 项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②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果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应当按本条 1 至 3 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③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办证程序办理;
(八)委托加工备案
1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 3 份;
2 、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均加盖企业公章 ;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份, 均加盖企业公章 ;
4、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必须明确由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复印件3份, 均加盖企业公章 ;
5 、 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式样。
(九)企业重新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不合格企业 重新申报 时,除提交 正式申请 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整改报告。
(十)说明
1 、以上要求提供的材料,分别由自治区 质监 局、盟市 质监 局留存。
2 、凡要求提供复印件的,企业申报时必须携带原件,盟市 质监 局核对确认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 、除上述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国家有关规定或《实施细则》中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五、收费
(一)收费依据
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2]19 号),对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 、审查费: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 2200 元,同次申请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 20% ,即 440 元。
2 、产品检验费:按国家有关检验费标准收取。
(三)其他情况的收费
1 、不合格企业重新申报时应重新交纳审查费;
2 、企业获证后需增加单元的应重新交纳审查费;
3 、企业获证后需增加规格的:
( 1 )只需抽样检验的应交纳检验费;
( 2 )需核查和检验的应交纳 审查及 检验费用。
(四)缴费方式
企业在提交申请并被受理的同时,向盟市 质监 局交纳 审查费 。盟市 质监于下个月 5 日之前报上个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缴费情况 汇总表》(附 表 15 )和电子版本。
产品检验费:企业送样时交检验单位。
(五)除上述规定的收费外,办理生产许可证各环节的工作(包括:申请书、受理决定书、生产许可证证书,电子版本拷贝,申请材料审核,有关政策咨询等)均不允许收费。
六、工作建档
(一)盟市 质监 局负责建立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办理工作有关文书、后续监督管理工作记录等。内容详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建档内容目录 》(附 表 16 )。
(二)评审中心负责建立全区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发证档案。
附 表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 表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书
附 表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补领申请书
附 表 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更正申请表
附 表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附 表 6 :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承诺书
附 表 7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附 表 8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 表 9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 表 10 :生产许可证审查计划
附 表 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观察报告
附 表 1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核查工作规范执行情况反馈表
附 表 1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合格企业问题反馈表
附 表 14 :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
附 表 1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缴费情况汇总表
附 表 1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建档内容目录
附 表 17 :委托加工企业情况汇总表